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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影视产业作为传播中国文化的重要载体,在文化产业中具有带动引领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重要论述,通过影视传达文化自信,同时彰显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培育壮大我市影视产业,推动“三个名城”建设,特制订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大力推进影视产业集聚区建设。在扬州空港新城(江都区丁沟镇)设立中国·扬州影视产业集聚区,集聚区四至范围:老三阳河以东,港西路以西,横三路以南,纬二路以北,总面积约16.3平方公里。支持影视产业集聚区规模化建设、特色化发展,争创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国家级电影产业基地,创成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扬州空港新城管委会5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对影视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产生的税收,市级财政分成的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江都区人民政府。对入驻影视产业集聚区企业的扶持政策由江都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设立市影视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基金规模10亿元,其中市级和江都区财政出资各2亿元,主要用于影视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投资引导及其他相关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江都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2、支持企业上市。鼓励支持影视企业加强与沪、深、港等证券交易所合作,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对于企业在上市和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研究解决。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2号)、《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上市挂牌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扬府发〔2018〕29号)执行。

  3、集聚高端人才。对我市企业引进的影视产业急需、具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影视创新领军人才,纳入“绿扬金凤计划”支持范围。鼓励影视文化名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内外影视文化名人在影视产业集聚区兴办影视企业、设立工作室或带戏入扬、带资入扬、带组入扬,开展影视创作,发展相关产业。

  4、鼓励在扬州取景。鼓励在扬州注册的影视企业将通过备案(立项)的影视作品在扬州取景拍摄。以在扬州支出的拍摄基础费用为奖励基准,待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电视剧在省级以上平台(频道)播出后,给予每部作品拍摄制作费用15%—30%的奖励,每部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支持融合发展。推动我市实体文旅产业与影视衍生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影视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打造具备产业链开发价值的影视IP,并在我市拓展实体文旅产业(玩具、服饰、主题乐园等影视衍生品)。项目成功落地后,按授权成交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支持影视作品播映。由我市企业在我省备案(立项)并且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实行电影院线票房分档奖励。票房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票房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票房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由我市企业在我省备案(立项)并且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视剧,在省级以上平台(频道)播出后,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加大获奖作品奖励力度。由我市企业有权申报奖项的影视作品,根据当年获奖数量和质量予以奖励: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的电影,最高每部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的电视剧,最高每部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以上国内奖项提名奖的影视剧,最高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最高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电影,最高每部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的电影,最高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动画片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际动漫节主要奖项的,最高每部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大奖的,最高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

  8、建立影视战略联盟。坚持市场化方向,强化政府引导,整合拍摄资源,搭建协拍平台。开展“影视扬州”年度发布活动,对在扬州取景、反映扬州题材的影视剧,按年度择优发布。成立扬州影视拍摄战略联盟,提高我市影视拍摄工作的组织化程度和行业的影响力、竞争力。

  9、加强影视产业的管理和服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影视产业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影视市场体系。对影视拍摄企业申报各项行政许可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影视拍摄的现场管控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对拍摄剧组在扬州的各项工作提供社会化后勤服务。

  10、附则。本意见所称我市企业、影视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扬州市范围内,从事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拍摄制作、发行播映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本意见所确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文广旅局、财政局等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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