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才
关于印发《广陵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3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陵新城,各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广陵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广陵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军队退役人员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确保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9号)精神和全市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我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

  (一)具有广陵区户籍的参战参试人员。

  (二)1978年至2011年期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具有广陵区户籍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和生活困难自谋职业转业士官。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60周岁以下),生活困难,具有就业愿望,身体健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和符合岗位需求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步骤

  (一)申请审核(12月7日-12月14日)。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民政办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民政办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二)采岗(12月15日-12月20日)。按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汇总的就业需求和就业意向统计表,结合周边区市做法,协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民政办及部分区级机关部门提供数量相适的公益性岗位。

  (三)选岗(12月21日-12月25日)。各级政府是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和“就近就地”的安置原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牵头,统一选岗办法和程序,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民政办组织实施,阳光选岗。

  (四)聘用(12月26日-12月31日)。岗位一经确认,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管理协议,严格按照管理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依法管理。因个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安排而导致公益性岗位不能上岗就业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安排公益性岗位。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工资标准按照扬州市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并根据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推荐到公益性岗位上岗的人员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福利待遇。

  实现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不再享受针对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和生活困难自谋职业转业士官的相关生活困难补助。

  (二)执行时间:从签订合同当日起执行。

  (三)经费保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首先由区人社局根据相关政策负责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购岗经费,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负责保障,福利待遇由各用人单位予以保障。

  (四)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首先由区人社局根据相关政策负责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购岗经费,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负责保障。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由个人按规定续缴。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实施步骤

  分两步组织实施。第一步:2018年底前解决具有广陵区户籍的参战人员。第二步:2019年底前解决具有广陵区户籍的参试人员和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和生活困难自谋职业转业士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全区部分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并做好政策宣传、身份认定和安排上岗等工作;人社部门要抓好用工手续规范管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等工作,并负责向上级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购岗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二)明确岗位安排。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民政办及有关单位要根据经审批的实际需求岗位数提供相应公益性岗位,不得讲条件、打折扣。

  (三)严格用工手续。录用人员统一实行劳务代理,各乡镇、街道、园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由区人社部门统一确定。

  (四)严格考核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录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合同期考核,将日常管理、合同期考核和工作需要等情况作为是否继续使用录用人员的依据,并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及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原因不宜再留用人员,用人单位有权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立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