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陵新城,各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广陵区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广陵区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1、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地方权限内为企业提供最大的便利,确保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参照相关规定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责任部门:区国土分局)
3、对工业项目配建地下车库、设置地下机动车停车方式不做强制要求,工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建企业地下车库。在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足够允许情况下,可完全地面停车。(责任部门:区规划分局)
4、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5、进一步梳理涉企行政审批等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委)
6、全力推进政务“一张网”、“一站式服务”、“不见面审批”、“互联网+政务”等便民服务措施,全面实现“3550”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措施。(责任部门:区行政审批局)
7、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制定简化注销办理流程和办法,大幅减少注销登记材料,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二、公平推进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
8、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9、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10、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区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总额中向中小微民营企业的采购比例不低于30%,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三、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1、组建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招引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创投基金来广陵开展业务,服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小微企业使用应急资金比例提高至15%,提高民营企业申请户数和实际使用金额。(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12、加大支持企业直接融资的服务和奖励力度。引导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创新板和新三板等资本市场挂牌融资。(责任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3、建立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建立区四套班子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工作机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营造公平公正健康的企业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区委办、区政府办)
14、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研究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加强政企互动,组织涉企部门业务骨干赴企业开展政策宣讲、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做好资金申报、政策支持、问题整改等具体工作。(责任部门:区政府办)
15、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政治职务;在各级先进评选中,加大民营企业家推荐力度。定期召开全区企业发展大会,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焕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情活力。(责任部门: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16、建立“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服务企业机制。原则上除食药安全、安全生产、环保督查外,切实减少各部门要求企业参加的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责任部门:区纪委、监委、区工信局)
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17、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维权援助。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责任部门:区政法委、区纪委、监委、区市场监管局)
18、强化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兑现。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责任部门:区法院)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19、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全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园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把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
20、强化督导检查。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责任部门:区考核办、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