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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陵区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3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陵经济开发区、广陵新城、东南新城、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食品产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公司):

  《广陵区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第64次区委常委会会议暨2020年深改委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广陵区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和优质企业培育,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政策扶持的精准性和高效性,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陵区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简称“基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产业基金。区级财政出资主要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年度安排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扬州广陵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

  第三条 基金设立目的是在现有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基金投资推动招引项目落地;针对优质存量重点企业,通过基金投资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五条 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扶持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法律形式

  第六条 基金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总规模5亿元,首期规模2亿元,根据项目投资进度逐步实缴到位。

  第七条 国投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扬州市古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简称“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投资方向和范围

  第八条 基金投资紧紧围绕《广陵区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白皮书》、《广陵区服务业发展白皮书》、《广陵区农业产业发展白皮书》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高效设施农业;

  2、液压装备及精密制造产业、金属新材料产业、电子电器线缆产业、医疗器械产业、食品加工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

  3、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现代高端服务业;

  4、高科技人才项目;

  5、其他新兴战略产业及新基建领域。

  第九条 基金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广陵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

  2、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设在广陵;

  3、项目发展前景较好,预期可带来一定的税收、产值、就业等地方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基金投资方式及投决机制

  第十条 基金主要采取产业基金直投的方式运作,针对特定项目鼓励各相关园区共同设立专项子基金。投资方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和风险防范需要灵活确定,分为如下三类:

  1、战略性股权投资。以项目市场化估值为基础与被投企业协商确定持股比例,实行同股同权。

  2、财务性股权投资。立足于短期扶持,约定一定时间后由被投企业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

  3、可转债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约定对赌条款,先期以“可转债”形式投入企业,在业绩实现的基础上实行“债转股”,在业绩未实现的情况下直接退出。

  第十一条 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外部聘任委员5名,包括行业、投资、财务、法律专家;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委派委员2名。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备选库,由外部机构专家及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从备选库中邀请投资决策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投资须履行以下决策流程:

  1、基金管理人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方案,提交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

  2、项目投决时,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委员一人一票,须经不少于5名(含5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3、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的项目,项目投决结果报区政府备案;

  4、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与拟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按投资协议约定出资。

  第五章 投后管理与项目退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进行投后管理,跟踪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与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第十四条 为体现政策扶持导向,基金在投资项目退出时可根据与被投资企业约定的经营业绩实现情况,给予被投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专项子基金其他合伙人一定的退出让利,调动项目落地的积极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加强对基金出资的预算管理,根据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及时向国投公司注入资金。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实现国有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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